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8號

原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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