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8號
原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8號
原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