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邦郎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邦郎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26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18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30044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