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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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証安 原名 游有仁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9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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