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55號上訴人長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建國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蔡佳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准被上訴人新法定代理人王央城承受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原訴訟代理人如仍欲續任訴訟代理人,請補正承受訴訟人王央城出具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應瑞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