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681、11713、12803、16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
95年7月21日裁定並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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