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3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申請表格顯示,信用卡申請人為 陳麗茹 ,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戶籍謄本,以確認債務人是否經更名,而為同一人,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