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黃翰義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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