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葉韋慶 被告 陳明祥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易字第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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