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23號至第2062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26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26號、105年度聲字第1530至1531號、105年度聲字第1532至1535號、105年度聲字第1559號、105年度聲字第1560至1569號、105年度聲字第1570至1589號、105年度聲字第1608號、105年度簡抗字第45號事件之各該承審法官紀文惠、林玉蕙、陳蒨儀、蔡世芳、陳靜茹、 賴惠慈 、 陳彥君 、 吳俊龍 、 郭顏毓 、 熊志強 、 鄭麗燕 、 陳家淳 、 林幸怡 ,除有多件另案被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又有他案被聲請人按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且未依上開事件聲請狀內所指事項裁判,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枉法裁判,另故意隱匿案內應迴避法官之姓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之規定,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法體制,破壞執政政府聲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51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聲請紀文惠等十三名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次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事件,已分別經各該承審法官於民國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或抗告而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聲請人遲至105年8月8日始具狀對各該承審法官紀文惠、林玉蕙、陳蒨儀、蔡世芳、陳靜茹、賴惠慈、陳彥君、吳俊龍、郭顏毓、熊志強、鄭麗燕、陳家淳、林幸怡聲請迴避,惟各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均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聲請各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況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各該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原事件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民國)│(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迴│105年7月25日│紀文惠│魏高明│││避事件││林玉蕙│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陳蒨儀│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1530至1531號│105年7月20日│紀文惠│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家淳││││││林幸怡││├──┼─────────────┼───────┼───────┼─────────┤│3│105年度聲字第1532至1535號│105年7月25日│賴惠慈│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陳彥君│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1559號│105年7月25日│賴惠慈│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廖秀松│││││陳彥君││├──┼─────────────┼───────┼───────┼─────────┤│5│105年度聲字第1560至1569號│105年7月22日│賴惠慈│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彥君│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吳俊龍│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1570至1589號│105年7月25日│賴惠慈│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熊志強│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鄭麗燕│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7│105年度聲字第1608號│105年7月25日│紀文惠│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林玉蕙│廖秀松│││││陳蒨儀││├──┼─────────────┼───────┼───────┼─────────┤│8│105年度簡抗字第45號│105年7月25日│紀文惠│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蔡世芳│廖秀松│││││陳靜茹│魏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