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 洪錦珠 訴訟代理人 洪思源 視同上訴人 洪聰明
洪名遠 許芳朝許寶蘭許華英 視同上訴人即 許進發 之承受訴訟人 許林白
許明華 許明德 許玉明 許明益 被上訴人 謝玉妹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林白、許明華、許明益、許明德、許玉明為視同上訴人許進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視同上訴人許進發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許林白、許明華、許明益、許明德、許玉明(下稱許林白等人),有許進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許林白等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前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許林白等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玲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