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吳洪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浸信宣道會神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浸信宣道會神學院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台灣浸信宣道會神學院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浸信宣道會神學院(下稱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前經雲林縣政府於民國91年12月26日以91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後,經鈞院登記處於92年1月14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103年12月27日於鈞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並經鈞院於10
3年12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9條關於董事於任期內因故離職時辦理遞補之規定不完備,為維持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正常運作,經系爭財團法人第5屆第104年度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件所示,並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此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件系爭財團法人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參以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對於系爭財團法人第5屆第104年度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
9條規定,亦認與系爭財團法人之章程規定相符,有雲林縣政府104年11月5日府民禮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9條變更為如附件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