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張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黃珈瑩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4年4月20日│56,020元│KN405110│││1│││││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