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前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前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前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又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再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另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㈤另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㈥另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間易字第2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
3罪)確定,上揭㈠至㈣、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