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6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聲字第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光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鄧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受刑人鄧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強制未遂│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12.13│99.12.13│100.1.19│├────────┼───────┼───────┼───────┤│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9年度│宜蘭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209號│偵字第5209號│度偵字第1070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簡字第2││事實審││第1172號│第1172號│285號││├────┼───────┼───────┼───────┤││判決日期│100.7.20│100.7.20│100.6.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8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第1172號│第1172號│1153號││├────┼───────┼───────┼───────┤││判決│100.7.20│100.7.20│100.8.19│││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維持原判決,而駁回其上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