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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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判字第89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144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載: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聲請交付審判如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序即違背規定,且非屬得補正之事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駁回。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未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規定,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自行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在卷可稽,聲請程序於法不合,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駁回。至聲請人所稱其因年老、貧窮,致無資力委任律師之情形,如已符合法律扶助法之相關規定,應依法請求法律扶助,以符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序規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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