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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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顏冠得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
4送達代收人 劉宇欣 住臺北市○○○路○段○○○號5樓被上訴人 薛楷莉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8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