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46號聲請人 吳英德 上列聲請人對 吳思慧 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吳英德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上開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吳英德為輔助人(或監護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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