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
陳忠儀 律師被告光田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甲○○代理人被告丙○○共同 桂齊恆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