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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