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4年易字第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