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01月1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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