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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