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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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6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向玲秋 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