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0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0395號債權人 郭陳光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郭桂香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晏彤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晏彤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之存款債權,惟其聲請狀僅記載債務人於上開第三人有開設000-000000000000之帳戶,經本院詢問上開第三人之結果,上開帳戶係債務人於第三人本行營業部所開設,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基此,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