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麗華 被告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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