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聲請人 阮怡菲 法定代理人 阮月芳 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羅欽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13年1月31日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阮怡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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