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宥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163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原裁定欄位原裁定內容更正後內容1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2編號6確定判決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