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黃介良
李建裕 鄭雅婷 曹耀顯 江佩珊 黃承偉 黃承彥 顏聿潔 邱䕒永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因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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