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債權人 潘少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叁萬柒仟元,係包含三期贍養費(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三月),且各期款項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表明各期款項金額及清償日,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清償日之翌日起算,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