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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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權人 安東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姆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3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本票、借據、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10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起算)。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2月10日之釋明資料。㈣陳報截圖Jitrinidad為債務人詹姆士之釋明。㈤提出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居留証影本。㈥提出對話翻譯中文之內容。」,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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