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告 楊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顯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