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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