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176號

原告 林家羽

被告 嚴志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嚴志民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本院並據此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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