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 蔡振華 即鋐坤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豪 即豪品工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