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請人乙○○
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6,493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