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 周千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據上訴理由狀之意旨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應提出繕本,上訴人亦未提出,併應補正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