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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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聲請人 周千慈 原告 周葉秀琴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周千慈於原告對被告在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提起之給付保險金事件,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原告同住之女,原告已經失智,未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人曾於本院瑞股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為原告的特別代理人。因原告有向被告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之需,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經本院調閱前述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案卷核情相符,爰依前段法規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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