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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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 羅棋生 住新北市中和區華順街95號2樓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複代理人 林婕芸 律師
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 楊雅如 ,住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99號6樓;代理人, 黃巧穎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準用該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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