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黃竹隱 被告 彭清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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