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車牌00-00000面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506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7月15日確定,98年7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CJ-09892面(詳97年保管字第226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10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4007號駁回再議確定,於98年7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050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4007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變造CJ-0989號車牌0面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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