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日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96年7月2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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