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受刑人乙○○
號上列受刑人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所犯違反電信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乙○○因於民國95年間犯違反電信法罪,經本院斗六簡易庭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260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6月,並於96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渠等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