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92號聲請人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慧珍 訴訟代理人 楊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9日屆滿(109年6月25日為端午節國定假日,同年月26日為調整放假日,同年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1月15日66,324元0000000002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2月5日93,835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