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9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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