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丙○○
甲○○(原名 尤櫻淑 )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3日按址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