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顧定軒 律師代理人 邱靜芳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古名 喬即 古滿妹 即 洪古滿妹 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古名 喬即古滿妹 即洪古滿妹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為法律行為,行使撤銷權及請求返還受領給付事宜。經查,管理人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管理人所提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8至224頁,第245頁),及將編號1保險契約辦理回復要保人為債務人之手續(見本院卷第225、226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4,895元(未含裁判費7,720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
┌──┬───┬────────────┬──────────────┐│編號│要保人│保險人│保險契約之保單號碼/保單名稱│├──┼───┼────────────┼──────────────┤│一│ 洪玉珍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美滿人生312│├──┼───┼────────────┼──────────────┤│二│古名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鍾愛終身│├──┼───┼────────────┼──────────────┤│三│古名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美滿人生312│├──┼───┼────────────┼──────────────┤│四│古名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得意還本終身壽險│├──┼───┼────────────┼──────────────┤│五│古名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21世紀終身│├──┼───┼────────────┼──────────────┤│六│古名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萬代福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