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彥隆 選任辯護人 林容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羅子涵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文 選任辯護人 許翔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彥隆、羅子涵、陳世文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彥隆、羅子涵、陳世文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6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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