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73號原告翊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義輝 被告蔡 凱翔 (原名: 蔡堯欽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被告 謝青池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花 兼法定代理人 謝榮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 律師
莊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如附表原記載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示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位置│原記載│更正後│├──────────┼──────────┼─────────┤│案由欄│損害賠償│返還土地等│├──────────┼──────────┼─────────┤│主文第一項│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第2頁第7行、第12行│277│227│││││├──────────┼──────────┼─────────┤│第3頁第15行│ 蔡青池 │謝青池│├──────────┼──────────┼─────────┤│第3頁第22行、第27行│給付│返還││、第29行│││├──────────┼──────────┼─────────┤│第17頁第4行│被告│被告 蔡凱翔 │├──────────┼──────────┼─────────┤│第17頁第4行│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8年9月18日│││││├──────────┼──────────┼─────────┤│第17頁第5行至第7行│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刪除│││5年8月15日送達被告蔡││││凱翔,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調卷第130頁││││),││├──────────┼──────────┼─────────┤│第17頁第8行、第11行│105年8月16日│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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