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 莊智弘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致本院無法審查債務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裁定限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而債務人亦已於同年5月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4頁、第15頁)。詎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於106年7月18日到庭說明,債務人陳稱因不了解程序,請求延長補正期間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消債事件筆錄),並當庭諭知債務人應於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債務人迄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⒈債務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地址究為內湖區或金山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⒉自104年3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4年3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4、105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 莊宥叡嚴顥霆郭襄蓉 103、104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莊宥叡、嚴顥霆、郭襄蓉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莊宥叡、嚴顥霆、郭襄蓉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
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提出全戶戶籍謄本。
⒒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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