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